分類: 財稅專題 | 2019-04-07 09:34
浙江在線11月13日訊 (今日早報記者 王晨輝 通訊員 鹿軒)虛假注冊公司,44歲的浙江臨安人徐某在沒實際商品交易情況下,為他人虛開發票謀利,虛開發票金額共計人民幣5146余萬元,違法所得14.31余萬元。
為結算工程款需要,溫州人鄭某、洞頭人王某分別向徐某購買虛開的發票。結果賣發票、買發票的都被判了刑。
11月12日,溫州鹿城法院認定徐某、鄭某、王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萬元;判處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8萬元;判處王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對徐某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虛假注冊公司賣發票牟利
小學文化的徐某,無業,2013年5月至11月間,伙同“小胡”(另案處理)通過企業代理事務所,虛假注冊溫州德馨建筑裝飾有限該公司、溫州龍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溫州頤晟建材有限公司、溫州市煙霞貿易有限公司、溫州沁蕊廣告有限公司、溫州迅杰建材有限公司等,并從溫州市國家稅務機關領取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
徐某通過發放傳單、張貼小廣告形式,向他人散播稱,可代開發票。
同年6月29日至2014年4月9日,徐某伙同“小胡”,在沒實際商品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上述6個公司的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謀利,虛開發票共計51466435.21元。
買虛開的發票結算工程款
35歲的鄭某,系溫州某建設公司某工程消防安裝工程項目負責人。2013年8月至10月,鄭某在沒實際商品交易情況下,向徐某買了溫州市煙霞貿易有限公司、溫州市德馨建筑裝飾有限公司虛開給鄭某所在的建設公司發票18份,共計608.14余萬元,用于其負責的消防安裝工程項目,向該建筑公司結算工程款使用。為買上述發票,鄭某向徐某支付13.36余萬元。
此外,鄭某于2013年9月9日為蒲某(另案處理)結算工程款,讓徐某虛開一張金額為102萬元的發票。
26歲的王某,系溫州市甌海某開發公司在洞頭縣某工程負責人。其在沒實際商品交易情況下,向徐某買了溫州市龍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虛開給自己所在公司的發票6份,共計51萬元,用于負責的工程項目向其所在的公司結算工程款。為買上述發票,王某向徐某支付9542元。
案發后,鄭某于今年1月20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積極提供徐某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經電話聯系王某,王某于今年2月26日主動投案。同年4月9日,徐某在溫州市新城汽車站天橋旁出售虛開的發票時,被民警抓獲。
法院認為,徐某、鄭某虛開發票,情節特別嚴重;王某虛開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虛開發票罪,應予懲處。
鑒于徐某有坦白情節,王某、鄭某系自首,鄭某又有立功表現,結合鄭某、王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法院對該兩人適用緩刑,故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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