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公司注銷 | 2018-11-24 15:06
3、依法做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以及公司章程規定做出的決議或決定,決議或決定的內容與所申請的事項應當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產的,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設立許可的,應當分別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機關責令關閉、吊銷營業執照或吊銷設立許可的決定。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股東會決議由股東蓋章或簽字,董事會決議由董事簽字;
外商獨資一人有限公司股東的書面決定由股東蓋章或簽字。
4、經公司權力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
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公司的董事會、外商合資公司的股東會、外商獨資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或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清算報告應對清算公告、公司清繳所欠稅款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包括海關、稅務的完稅及注銷情況)、批準證書的繳銷及已經收到商務部門回執的情況予以說明。
5、分公司的注銷登記證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辦理變更登記。
6、稅務機關出具的清稅證明。如清算報告中已提供清稅證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7、蘇州外資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
8、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公司解散,還需提交商務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
9、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須經批準的,應當取得批準。
注:
1、申請書(表格)應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字跡應清楚。
以上提交文件如為外文,需提交中文譯文,并加蓋翻譯單位公章。
以上文件除標明復印件外,應為原件;提交復印件的,由全體投資人委托的代理人簽名并注明“本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有關許可證書在提交復印件的同時應出示原件核對。
2、依照《公司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等法規設立的外商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注銷登記適用本規范。
3、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無需提交第3、4、5、6、8、9項材料,需要提交《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提醒:表格中需要粘貼身份證復印件的,請粘貼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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